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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三浓情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一中民初字第1006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现将我院于2008年1月8日受理的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浓情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交由你院审理。

相关卷宗材料见《移送清单》。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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