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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程某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镇安县人。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程某劳务合同纠纷的(2009)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和(2011)柞执字第x号执行一案过程某,因被执行人程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确切住址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某。本案未执行标的为96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某终结。

申请执行人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住址或者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郑霞

审判员兰国华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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