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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汪某乙、蔡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乙,柞水县X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执行人汪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蔡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籍贯、职某、住(略),系汪某乙妻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汪某乙、蔡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被执行人属移民搬迁户,且家庭经济困难。经和小岭镇政府协商一次性交纳部分社会抚养费、执行费,剩余部分不再要求执行,并出具书面结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柞计生征字第(2009)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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