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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向峰、孙某利、谢凯(已判)等人在余鹤的授意下去到禹州市X路名牌衬衣总汇,以该店卖假衬衣索赔为由,并以关门相威胁,敲诈该店老板冀鸿涛人民币3000元及衬衣多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结伙敲诈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2010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朝焕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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