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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404书指控被告人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永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0日晚,被告人晋某某伙同殷建成(已判)去到禹州市X镇X村东,盗窃禹州市网通公司一根100对通信电缆120米,经鉴定价值323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晋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0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朝焕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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