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范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