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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原任中铝矿业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豫中矿矿长。因涉嫌受贿于2008年9月19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监视居住(略),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8年10月9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09)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陈某受贿赃款x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已追缴x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一案,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9)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守普

代理审判员孙志强

代理审判员徐海勇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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