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国投煤炭郑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国投煤炭郑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识表示,显失公平。
经审查查明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申请人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该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因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徐国庆
二O一O年九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李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