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女,汉族,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负责人: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朱××。
上诉人蔡××与被上诉人××公司、××商务局借款纠纷一案,蔡××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09)孟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的委托代理人于××,被上诉人××商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09)孟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