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鞍山市卫校退休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号。
被告:金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鞍钢报社退休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宁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