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顶山市亚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涛,系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平顶山市亚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顶山亚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9月5日,原告借给被告王某某x元,当时约定一年内还完全部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一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x元及利息。
被告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5日,被告在原告公司购车,因资金不足,从原告处借款x元。当时约定:使用期限一年,每月还款2416.60元。逾期后,原告曾多次派员找被告讨要,被告未予归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该款,并支付逾期之后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被告王某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某某借用原告款项,应按约定期限还款,逾期不还的行为是错误的。被告在欠条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处罚条件,故原告要求的利息之诉,没有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某某偿还给原告款项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用7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松泉
人民陪审员张新合
人民陪审员张俊朝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岳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