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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黄某某、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一终字第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昆明市护苗公司员工,现住(略)。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赵艳军,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女,1977年11月10日,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略)。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某海,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X路世纪城茗春苑X幢第一层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杨光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昆明市官渡区X路国贸小区X幢X单元X室。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8)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即:1、确认三方所签合同无效。2、判令黄某某、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李某某定金x元。3、黄某某、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李某某因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案件事实:2008年3月29日李某某、黄某某及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公司)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约定由新亚公司居间介绍,黄某某将其位于昆明市X路时代风华小区二期多层X幢X号房屋一套出售给李某某。李某某于同日向黄某某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x元(该款由新亚公司代为收取并保管至今)。2008年4月2日新亚公司收取李某某维修基金及配套费合计x元。之后,该维修基金及配套费已由新亚公司全额退还李某某。2008年4月14日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人为黄某某。现黄某某已将本案诉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

审理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李某某、黄某某、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9日所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

二、被上诉人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退还上诉人李某某定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合计150元由被上诉人黄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静

代理审判员卢义颖

代理审判员起俊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熊梓旭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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