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代理人李成才,男,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狄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狄某承担。
审判长王维涛
代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张军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杨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