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某甲。
被告虞某乙。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被告系姐弟。被继承人虞某乙某系原、被告之父。虞某乙某于2010年9月9日报死亡。现原告依法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虞某乙某遗留的房屋补贴费人民币84,000元。
审理中,被告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补贴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虞某乙某名下的房屋补贴费人民币84,000元归虞某甲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50元,由虞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忆
书记员崔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