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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诉被告黄某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黄某戊,男,45岁,汉族,住所(略)(略)。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被告黄某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丁、黄某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7月6日,被告黄某丙因经商缺乏资金,向原告和黄某怀分别借款人民币15万元和5万元,约定月利息1%(1分利)。被告黄某丁、黄某戊对被告黄某丙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有三被告签字的字据为凭。事后经原告多方催讨,三被告均无故拒不偿还。请求判令:1、被告黄某丙归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该款自2007年7月6日起按月息1%计的利息;2、判令被告黄某丁、黄某戊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黄某丙辩称,借钱是妻子的表弟黄某丁因为作蒜头生意找原告黄某乙和黄某怀共借款人民币20万,原告要求被告黄某丁找两个人担保,被告那天在场,被告黄某丁叫本人签字。虽然借条是本人所签的,但钱由被告黄某丁拿走做生意,应承担还款责任。从2007年7月6日到现在的利息都是由被告偿还,共还原告本金20万的利息x元(包括5月份归还人民币x元)。其中:归还原告利息人民币x元,归还黄某怀二年的利息人民币x元。本借款应由原告去找被告黄某丁讨款。

被告黄某丁、黄某戊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乙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借条一份,证明黄某丙于2007年7月6日向原告黄某乙借款人民币15万元、向黄某怀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利息1分,被告黄某丁、黄某戊作担保人的事实。

经被告黄某丙质证,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黄某丁、黄某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合法、真实,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黄某丙对其辩称的已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的利息人民币5万元(计至2010年5月6日止)的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但该主张在庭审中得到原告的确认,本院予以认定。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07年7月6日,被告黄某丙因经商缺乏资金,向原告和黄某怀分别借款人民币15万元和5万元,约定月利息1%(1分利)。被告黄某丁、黄某戊对被告黄某丙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有借条为凭。经原告多方催讨,被告黄某丙仅归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的利息人民币x元(计至2010年5月6日止),归还黄某怀借款人民币5万元的利息人民币x元(计至2010年5月6日止),尚有本金及自2010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未归还,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款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依约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黄某丁、黄某戊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黄某丙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被告黄某丁、黄某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三被告向黄某怀借款人民币5万元,应由黄某怀另案主张。被告黄某丁、黄某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黄某乙借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并支付该款自二○一○年五月七日起按千分之十利率计算的利息。若被告未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黄某丁、黄某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秀棋

审判员刘勇

人民陪审员卓金贤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刘慧君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

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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