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2月、7月,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被告分别出具了借条。因被告生意亏损,未能在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5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xx于2010年9月25日之前归还原告朱xx借款人民币35万元整;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和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吴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9月20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