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郁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原告张XX诉被告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劲松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恋,2001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婚初感情尚可,但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还有赌博等恶习,双方长期分居,已无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郁XX未具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恋,2001年X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婚初感情一度尚好,但近年来为家庭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等产生矛盾。2010年6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疏于交流沟通,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隔阂致夫妻关系不睦。只要原、被告今后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信任,互谅互让,遇事多作沟通和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X要求与被告郁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