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携带作案工具至本区X路、龙阳路立交桥,窃得价值人民币2160元的道路交通指示牌5块。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俞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相关照片、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以破坏性手段窃取财物,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凌鸿
书记员佘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