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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顾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顾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7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陈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顾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女陈某随被告顾某共同生活,原告陈某应于2010年9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9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

三、自2010年10月起,原告陈某应于每周六上午8时到被告顾某处接走女儿,周日晚6点半送回;

四、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被告顾某放弃本市X路X号X室房屋产权,该部分产权归原告陈某所有。原告陈某支付被告顾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0万元,其中人民币15万元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被告顾某在收到该笔折价款后配合原告陈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余款人民币5万元在被告顾某携女将户籍迁出本市X路X号X室房屋之日支付;

六、被告顾某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携女迁出本市X路X号X室房屋,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携女将户籍迁出该处;

七、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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