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1,男,现在押。
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阜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于1985年自行相识恋爱,198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次年10月生育一子,姓名王某某2。现原告以被告因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经调解,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1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内容自2010年8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阜明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