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
被告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某欠原告宋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归还人民币700元,直至还清,如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有权对上述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9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