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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男。

被告沈某,女。

本院于2010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1996年12月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并有一女沈某某。婚后生育一女名徐某某2。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因后因小孩教育问题发生纠纷,2008年3月原告独自搬出上海市黄某区X路某号,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现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要求双方婚生女儿徐某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育费。案件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徐某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

三、双方离婚后,被告沈某与女儿沈某某居住上海市黄某区X路某号,原告徐某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保留原告徐某某在上海市黄某区X路某号房屋内的居住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健

书记员朱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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