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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某劳动报酬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略),现住宁江区X街。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某某立即给付原告杨某某劳务费26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动报酬,本院于2009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了执行标的款260元,本案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

代理审判员焦学义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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