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XX,因本案于2009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XX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岳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岳XX至本市X路XXX号长途汽车站,在上海至江都的长途汽车上,从被害人王X(男,28岁)放在车内行李架上的旅行包内窃得价值人民币3150元的康柏牌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人杜XX的证言;公安局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09年7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