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
被告张某。
被告孔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孔某(于2003年2月1日报死亡)系原告之母,与被告蔡某系夫妻,系被告孔某之女。被告张某系被继承人继父。现原告依法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孔某名下的所有股票和资金余额。
审理中,被告蔡某、张某、孔某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孔某名下的股票和资金余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宜山路第二证券营业部内被继承人孔某名下的(资金帐号:x)宝钢股份、中国船舶股份及资金余额归蔡某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76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4,088元由蔡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