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周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2年7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周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周某随原告李某共同生活,被告周某自2010年11月起,每月给付周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周某18周某止;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昆山市X镇超华某广场X号楼X室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李某所有,李某愿意支付被告28万元,该款在2010年10月底被告变更昆山市X镇超华某广场X号楼X室房屋产权证后,原告李某先支付给被告10万元,等该房贷款人变更为李某后再支付给被告10万元,其余8万元于2011年10月18日之前一次付清,被告周某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