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
被告程某。
原告汪某与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诉称,2008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且出具借条,约定于同年7月6日归还,但至今未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
被告程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写明“今借汪某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于贰零零捌年柒月陆号归还”。因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原告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借条为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又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利兵
审判员盛丽娟
代理审判员武恩强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