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被告朱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原告王XX诉被告朱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莉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恋,19XX年XX月登记结婚,1990年8月生养儿子朱XX。双方婚后感情一度较好,但自2007年始被告无端猜疑并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已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朱X辩称,原告诉称的婚姻经过及生育情况属实,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其对原告是关心的。现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恋,19XX年XX月登记结婚,1990年8月生养儿子朱XX。双方婚后感情一度较好,但近年来为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0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夫妻疏于交流沟通,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隔阂致夫妻关系失和。只要原、被告今后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信任,增强彼此间理解和宽容,遇事多作沟通和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要求与被告朱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