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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

被告袁某

原告韩某与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08年年底2009年年初,被告为购房向原告借款,原告则将其名下民生银行透支上限为人民币3.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信用卡交由被告,被告口头承诺一个月还款,届期,未兑现。2009年5月11日,在原告要求下,被告将借款3.5万元和已产生的利息1400元一同作为借款立下欠条,约定2009年5月12日中午还款,并承诺违约则付5万元罚金。后被告只在2010年春节前夕汇款2000元至原告建行帐户内,余款3.44万元至今未归还。原告催讨无着而诉至法院,现要求被告1、归还借款3.64万元;2、自2009年5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延期还款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袁某诉讼中辩称,借款3.64万元是事实,是分两次以银行转帐形式向原告借的,欠条是在原告扣押了被告车辆后被逼写下。嗣后,已分六次归还了原告1.1万余元,尚欠原告2.5万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于2009年5月11日出具的欠条原件一张,证明原、被告间借贷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亦未提供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2008年年底2009年年初,被告袁某因需向原告借款3.5万元,至2009年5月11日,被告将已产生的利息1400元连同本金3.5万元一并出具了3.64万元的欠条,载明“今欠韩某人民币叁万陆仟肆佰元正,如2009.5.12中午12时前不打入本人账户将付给对方伍万元正罚金。袁某09.5.11。”嗣后,被告仅还款2000元。余款至今未还,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讼来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现要求被告袁某归还借款3.64万元,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还款2000元,故该款应予扣除。被告对欠款3.64万元及欠条真实性无异议,但称欠条系被逼所为、已还款1.1万余元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3万元、利息1400元。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其利率标准因双方无约定,本院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对逾期利息作出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对被告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某借款及利息人民币x元;

二、被告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某借款x元的逾期利息(自2009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5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25元;被告袁某负担人民币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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