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某某,女,
申请人白某某要求宣告石艮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白某某诉称,我的丈夫石艮山于2007年12月6日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石艮山的失踪,导致与其人身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也严重影响了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宣告石艮山失踪。
经查,申请人白某某与被宣告失踪人石艮山系夫妻关系。石艮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汤阴县X镇X村人,于2007年12月26日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5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石艮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石艮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本案中,石艮山自2007年12月26日起下落不明,因石艮山的下落不明导致与其人身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也严重影响了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石艮山下落不明满二年后,其妻白某某作为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石艮山失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本院发出寻找石艮山的公告期间届满后,石艮山仍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判决石艮山为失踪人,并指定其妻白某某为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石艮山为失踪人。
二、指定白某某为失踪人石艮山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马国明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