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三儿,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3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17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长垣县X乡X村仁义饭店门口因琐事与王XX发生争吵,引起打架,杨某某用左手击打王XX右耳部,造成王XX右耳鼓膜穿孔。经鉴定,王XX损伤程度属于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x元。

检察院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XX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2日14时许,在长垣县X乡X村仁义饭店门口,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与王XX发生争吵,引起打架,被告人杨某某用左手击打王XX右耳部,造成王XX右耳鼓膜穿孔。经长垣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王XX损伤程度属于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x元,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身份证明,协议书、撤诉书及收到条,新乡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书,长垣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图,证人车XX、赵XX、王XX、韩XX、杨XX、王XX、杨XX证言,被害人王XX陈述,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均予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王XX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XX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检察院关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XX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酌定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09年9月17日,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0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林守连

审判员陈普民

审判员左民廷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晓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