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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乾安县公路段、乾安县路桥工程公司承揽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乾民执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春市人,现住(略),个体。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乾安县X路段。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系段某。

被执行人乾安县路桥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系经理。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乾安县X路段、乾安县路桥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6)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乾安县X路段某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齐某某工程款人民币x.29元。二、被告乾安县路桥工程公司对被告被告乾安县X路段某上述给付责任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0元,由二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乾安县X路段、乾安县路桥工程公司给付人民币x.29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0。本院于2007年4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0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交来执行款x元。余款申请人放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6)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泽海

审判员王清江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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