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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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X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某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某,汉族,大专文化,系西北工业大学自考本科生,户籍地为本市海淀区翠微西里X号楼X号。2009年2月17日,因伤害被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羁押,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某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乙,北京某横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某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某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X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某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史某戊、史某丙、陈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翟小东,被告人史X及其辩护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某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史X在本市海淀区翠微西里X号楼X号其家中,因家庭纠纷与被害人陈某某、史某丙等人发生争执,后伙同贺某某、徐某某、张某丁、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被害人陈某某、史某戊进行殴打,致陈某某颅脑外伤后综合征、多发软组织伤,致史某戊左眼挫伤、皮下软组织伤、外伤性瞳孔散大、左眼外斜视、左眼白内障。经法医鉴定,二被害人身体损伤均为轻微伤。期间,被告人史X又用拳脚对被害人史某丙进行殴打,致史某丙颅脑外伤综合征、第八肋骨骨折、多发软组织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下限)。当日,被告人史X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史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史X定罪处罚。

被害人史某丙、陈某某、史某戊的诉讼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为,本案是史X等人有预谋实施某行为,而且被告人没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史X从重处罚。

被告人史X对起诉书中指控其打伤史某丙、陈某某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其与史某戊没有身体接触,史某戊的伤不是其造成的。其辩护人王某乙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本案事出有因,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责任;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史某戊的伤是史X造成的;被告人史X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存在自首情节,其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X于2009年1月30日21时许,在本市海淀区翠微西里X号楼X号其家中,因家庭纠纷与被害人陈某某、史某丙等人发生争执,后其伙同贺某某、徐某某、张某丁、祖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陈某某、史某戊进行殴打,致陈某某颅脑外伤后综合征、多发软组织伤;致史某戊左眼挫伤、皮下软组织伤、外伤性瞳孔散大、左眼外斜视、左眼白内障,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期间,被告人史X又用拳脚对被害人史某丙进行殴打,致史某丙颅脑外伤综合征、第八肋骨骨折、多发软组织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下限)。当日,被告人史X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被害人史某丙、史某戊、陈某某表示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史X从重处罚。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史X的供述,证实其曾供认2009年1月30日,其和朋友张某丁、张鹏,还有哥哥贺某某及他的朋友徐某某、祖某某一起到其奶奶家过年,家里还有其大伯史某戊,三叔史某己、四叔史某丙,大姑父陈某某、大姑史某华、爷爷、奶奶,还有其父亲和姐姐。当日19时许,陈某某提出带奶奶出去吃饭。大约21时许回到家中后,陈某某和其父亲因为家里的事情吵了起来,后陈某某就冲其和其父亲说“你们跟我玩是吧,我就跟你们玩到底。”其说不想打架,并问另外几个叔叔是不是和其父亲有仇,后陈某某说“你们要跟我玩是吧”,其父亲说“没有”,后陈某某就掐住其脖子往沙发里摁,其说“别打架”,陈某某就冲到厨房翻柜子,其赶紧过去抱住他,陈某某揪住衣领晃其,其抱住他的胳膊喊救命,其大伯说“喊什么救命呀”。这时,贺某某等人出来了,其和贺某某拳打脚踢陈某某,他也还手了。史某丙过来拳打贺某某,其和贺某某一起把史某丙摁在地上打,史某丙也还手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2、被害人史某丙的陈某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月30日21时许,其和史某戊、史某己、陈某某带着其母亲吃完饭回来,其侄子史X问陈某某“那件事你得给我解释”,陈某某说“你有完没完”,后陈某某就转身去厨房,史X也跟进去了,二人在厨房吵了起来,其去厨房劝架。这时,从屋里出来好几个男孩,贺某某和史X去拉陈某某,其劝他们不要动手。这时,其等人被推到了客厅,史X、贺某某还有两个男孩一起打陈某某,其劝他们不要打,后其也被打倒了,其听见史X说“你还说我是同性恋,我憋了四年了”,这几个男孩就把其打倒了,史X踢了其左肋骨、腿和胳膊,还打了其左眼一拳。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经其辨认,张某丁为在案发现场出现的光头男子。

3、被害人史某戊的陈某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月30日21时许,其和史某丙、史某己、陈某某带着其母亲吃完后回到家,其侄子史X就跟陈某某吵了起来,史X就喊“杀人啦”。这时,从屋里出来好几个小伙子,史某过来说“我打瞎你的眼睛”,就给了其左眼一拳,后史X也过来抓其左眼。其和几个兄弟就被推到客厅,其被推到沙发上,一帮人就上来打其。贺某某指着其说“这个老家伙最坏,打死他”。后就过来打其头部,还有一个戴眼睛的男子用钢丝锁打其头部,史某己一直护着其,其左眼被打流血了,其捂着眼睛看见陈某某被一光头男子骑着打,贺某某和一个高个子也踢陈某某的身上和腿。这时,史X对史某丙说“我让你说我是同性恋”,接着就踢史某丙的左侧肋部一脚。贺某某、史X还有戴眼镜的男子还打了史某己的头部。当时场面很混乱,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经其辨认,张某丁、徐某某、祖某某是在案发现场出现的光头男子、戴眼镜的男子和大个男子。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月30日晚上,其和爱人史某华,还有史某华的大哥史某戊、三哥史某己、四哥史某丙一起和其岳母从外面吃完饭回到家,从史X的屋里出来6、7个小伙子,其中有其爱人二哥的儿子京某。史X就问其“你凭什么管我们家里的事”,其说不管他们家的事。刚说完,就有一个穿红衣服的小伙子掐住其脖子,把其摔倒在地,接着史X、京某等人就围过来对其拳打脚踢。这时,史某丙过来拉他们,史X朝着史某丙的左肋部踹了一脚,史某丙就倒在地上,史X和京某等人就围过去打他,史某丙抱着头躺在地上,他们对他拳打脚踢,打完史某丙,史X等人又回来打其。这时,警察来敲门,他们就不打了。经其辨认,张某丁、徐某某、祖某某是在案发现场出现并打人的男子。

5、证人史某己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30日21时许,其和史某戊、史某丙、陈某某带其母亲外出吃饭回家,其侄子史X问陈某某“你让我们搬出去是什么意思”其说“你都二十多岁的小伙子了,也该生活独立了”,陈某某说“今天是过节,我不跟你说这些,以后再说”。这时,史某过来说“你骂什么孩子”史X就喊“杀人啦”,然后就从屋里出来好几个小伙子,一个光头的打了其头部一拳,然后又用钢丝锁打了史某戊,还有个大个子的男子也打了史某戊。史某和史X打了史某戊的眼睛,把他的眼镜打掉了,史某又开始打史某丙的头部。其几个哥哥和陈某某被史X等人推到客厅,其试图推开客厅门,但是光头男子在门外不让其进,还打了其。其听见客厅里很吵,就打了报警电话。后其把门推开,看见光头男子骑在陈某某身上用拳头打陈某头部,史某丙躺在陈某某旁边,其去拉光头,戴眼镜的男子、大个子和贺某某上来打了其后背,并把其推在沙发上。史X给其和史某戊磕头并说以后没有亲戚关系,他要清理门户,之后打了其和史某戊头部。其说“你们这是犯罪行为,怎么能晚辈打长辈”,贺某某、史X、大个子和眼镜男就开始拳打其头部。后其看见史X抓着史某丙的头发,用拳头打他,并踢他的肚子,贺某某、大个子和眼镜男也踢史某丙的肚子。史X、贺某某、眼镜男还踢踹陈某某屁股、肚子和腿。眼镜男用筷子扎史某戊,其去拦他。史某华进屋去拉光头男子,被贺某某和大个子推出了屋子。贺某某问史某“还有谁欺负你”,史某指了史某戊,贺某某对那几个小伙子说“他是老大,他最坏,打他”,眼镜男和大个子就开始用盘子打史某戊,其也上前制止了。史X还问史某丙“你说谁是同性恋,我都憋了四年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6、证人史某庚证言,证实2009年1月30日晚上,其外出回家后不久,其母亲和其大哥史某戊、三哥史某己、四哥史某丙、大姐史某华、大姐夫陈某某一起吃完饭回来,其听见陈某某和其儿子史X在客厅里说话,并发生了争吵。陈某某用手掐住史X的脖子,把他顶到墙上,后陈某某转身去了厨房,史X也跟着进了厨房,其大哥史某戊也冲了过去,并说要打史X,还推了其一下。后其和大哥、四哥厮打在一起。其看见贺某某和几个小伙子从其儿子史X的房间出来,有人把其和大哥、四哥拉开了,其看真的要打起来,就把其母亲扶回房间了。后其听见客厅有打斗的声音,其在饭厅看见其大姐,并让她报警,后又回到其母亲的房间。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7、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30日晚,其和两个朋友张某丁、张鹏,还有其弟弟史X和他的两个朋友一起到其奶奶家过年。21时许,其在屋里听见外面有喊救命,其出去看见其大伯、四叔在卫生间门口打其弟弟和小叔,其姑父去厨房拿菜刀,其和四个朋友赶紧过去拉架。其把大伯拉到客厅,其大姑父跟其说“京某,我是黑社会”。其就揪住他的衣领打了他,后用桌上的瓜子盘打了其大伯的脸。接着,其和几个朋友就和几个叔叔理论家里的事情,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8、证人张某辛证言,证实2009年1月30日晚,其和张某丁一起去史X奶奶家过年,家里还有贺某某和史X的朋友祖某某、徐某某以及史X的家里人。21时许,其听见史X喊救命,后其等人就出去,看见陈某某用手掐着史X的脖子往卫生间的墙上摁,贺某某过去拉架,史某己、史某丙、史某戊就打贺某某,贺某某也打了他们。其过去拉陈某某,陈某手抓其,其就把他推开,并打了他胳膊两拳,并把他摁在了地上。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9、证人张某壬证言,证实2009年1月30日晚,其和张鹏、贺某某一起去史X奶奶家过年,家里还有史X的朋友祖某某、徐某某,以及史X的家人。晚上21时许,其在里屋听见史X在外屋喊救命,其等人就出去了,其看见史某己、史某丙在洗手间门口打史X的爸爸,其过去把他们两人拉到客厅,其去厨房看见史X抱着陈某某,其就把陈某某也拉到客厅,陈某某打了其,其也还手打了他。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10、证人祖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30日晚上,史X让其到他家吃饭,其和几个同学一直在史X的房间玩电脑。大约21时许,其听见客厅内有吵闹声,然后就看见打起来了,其和几个同学就去了客厅,其去拉架,一个岁数大的男子不让他拉,其用右拳打了他胳膊和肩膀。史X和他姑父陈某某也在打架。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1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30日,史X让其去家里吃饭,还有张鹏、张某丁、祖某某、贺某某。其等人一直在史X的房间玩。晚上21时许,其听见客厅有人喊,其等人就出去了,看见史X抱着他姑父,史某己、史某戊、史某丙在打史X的爸爸。其就过去拉架,并打了史某己两个嘴巴,后来警察就来了。

12、证人王某癸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30日早上,其小孙子史X说,2008年12月份的时候,其女婿陈某某喝醉后说不让史X在这里住了,并在酒醒后告诉史X不许告诉别人,还给了史X4、5百元。这时,贺某某说事情要说清楚。当时在过年,其就不让他们说了。贺某某说不行,正好今天大家都在,一定要说清楚为什么要让他们走,并且保证不会动手,当时史X也是这么说的。后来,贺某某说如果对方动手怎么办,其说如果真的动手了,他们可以自卫。后史X和贺某某就回屋了。

13、证人黄某某证言、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2009年1月30日,史某丙经诊断为颅脑外伤综合征、第八肋骨骨折、多发软组织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下限)。

14、证人杨某某、施某某的证言,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史某戊左眼的伤情情况,经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外伤性瞳孔散大、左眼白内障,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15、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为颅脑外伤后综合征、多发软组织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1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张某丁、祖某某、徐某某因本案均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人民币500元。

1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史X抓获归案。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史X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效力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X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某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据此指控被告人史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史X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史某戊的辩解,经查,被害人史某戊及证人史某丙均明确证实被告人史X曾殴打过史某戊的情况,故本院对被告人史X的上述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信和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史X存在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史X在案发后,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同时,考虑其在庭审中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10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某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秦硕

人民陪审员闫洪

人民陪审员刘玉华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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