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长安迅诚电业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徐静,广东东方某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第三人希珂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陶凤波,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青,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长安讯诚电业制品厂(简称东莞长安厂)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希珂尔电气有限公司(简称希珂尔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0年6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长安厂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徐静,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杨某某,第三人希珂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凤波、葛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东莞长安厂就希珂尔公司拥有的名称为“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及方某以及接地故障断路器”的第(略).X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某:
一、关于审查文本。由于希珂尔公司未提交任何修改文本,故第x号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10项、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1页、说明书摘要与摘要附图为审查文本。
二、关于审查范围的确定以及证据的认某。东莞长安厂提出的无效理由包括:1、权利要求1-10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四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0不清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某条第一款的规定;3、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清楚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中,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涉及的压敏电阻的连接、权利要求1-5、6-10涉及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权利要求8-10涉及的中性误接地保护装置、权利要求6涉及的如何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并将该值与阈值比较的分立步骤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整体是混乱的,请求将所有权利要求宣告无效;4、权利要求10的修改超范围,其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5、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超范围的无效理由。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0与原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10相比,专利权人作了如下修改:将引用“权利要求7、8、9”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8或9”,将“其中线圈N1N2构成变压器耦合振荡器”修改为“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性误接地保护线圈构成变压器耦合振荡器”。权利要求10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无效理由成立,故不再对关于权利要求10的其余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四、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本专利说明书中并不存在请求人提出的公开不充分的缺陷,故对东莞长安厂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五、关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一)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二)关于权利要求2-5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1、由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会直接导致其从属权利要求2-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根据权利要求3的整体描述,其检测线圈是指用于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线圈,说明书第4页第10-11行记载了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器为图1中的检测线圈N1;3、权利要求4中使用“与压敏电阻串联的电阻”作为检测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连接关系也已经给出明确的描述,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并且说明书第4页第20-21行记载了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器也可以是与压敏电阻串联的电阻。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5不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符合《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四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6-9均已经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东莞长安厂与此有关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六、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均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某条第一款的规定。
七、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一)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首先,附件1和附件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都没有公开压敏电阻的连接方某、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以及断开将压敏电阻与电力线相连的断路X路装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1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附件2中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1和附件2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某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的规定。其次,附件2与本专利的结构、原理差异较大,并未公开压敏电阻的连接方某、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断开将压敏电阻与电力线相连的断路X路装置及其各自的连接关系,只是公开了用于对开路地线或者开路中性线的利用扬声器报警装置,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不存在从附件2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某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的规定。第三,附件4和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都没有公开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以及断开将压敏电阻与电力线相连的断路X路装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4和附件5中也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进而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4和附件5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某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的规定。第四,附件6和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都没有公开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以及断开将压敏电阻与电力线相连的断路X路装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6和附件5中也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进而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6和附件5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某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和附件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的规定。第五,附件7和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都没有公开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以及断开将压敏电阻与电力线相连的断路X路装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7和附件5中也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进而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7和附件5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某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和附件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的规定。
(二)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由于东莞长安厂使用其他对比文件仅在于评述其是否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而不涉及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故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的规定。
(三)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首先,附件1和附件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全部技术特征,都没有公开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将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以及断路装置切断使压敏电阻并联在电力线上的断路开关的步骤的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1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附件2中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1和附件2结合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某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的规定。其次,附件2与本专利的结构、方某、原理差异较大,并未公开压敏电阻的连接方某、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将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以及断路装置切断使压敏电阻并联在电力线上的断路开关的步骤,只是公开了利用扬声器对开路地线或者开路中性线报警,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不存在从附件2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某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的规定。第三,附件4和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都没有公开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压敏电阻失效警告以及断路装置切断使压敏电阻并联在电力线上的断路开关的步骤的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4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附件5中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4和附件5结合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某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的规定。第四,附件6和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都没有公开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将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通过一个显示装置发出压敏电阻失效警告以及断路装置切断使压敏电阻并联在电力线上的断路开关的步骤的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6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附件5中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6和附件5结合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某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6和附件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的规定。第五,附件7和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都没有公开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将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通过一个显示装置发出压敏电阻失效警告以及断路装置切断使压敏电阻并联在电力线上的断路开关的步骤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7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附件5中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7和附件5结合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某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7和附件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的规定。
(四)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首先,附件1和附件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全部技术特征,都没有公开压敏电阻的连接方某、接地检测装置、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为分断线圈和可控硅、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1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附件2中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1和附件2结合得到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某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的规定。其次,附件2与本专利的结构、原理差异较大,并未公开压敏电阻的连接方某、接地检测装置、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为分断线圈和可控硅、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只是公开了用于对开路地线或者开路中性线的利用扬声器的报警装置,而且接地检测装置、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不存在从附件2得到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某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的规定。第三,附件4和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都没有公开接地检测装置、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和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4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附件5中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4和附件5结合得到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某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的规定。第四,附件6和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全部技术特征,都没有公开压敏电阻的连接方某、检测接地故障电流和压敏电阻漏电流并输出故障检测信号的接地检测装置和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6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附件5中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6和附件5结合得到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某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6和附件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的规定。第五,附件7和附件5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全部技术特征,特别是都没有公开接地检测装置和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附件7不存在要对压敏电阻是否失效进行检测的启示,附件5中也不存在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将附件7和附件5结合得到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某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7和附件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的规定。
(五)关于权利要求8和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由于东莞长安厂使用其他对比文件仅在于评述其是否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而不涉及权利要求7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以,在独立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8和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三款、第二某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某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的规定。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0无效,在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东莞长安厂不服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称:一、被告在第x号无效审查决定中没有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某和证据4、5描述的技术方某进行具体详实的分析和对比,其认某的事实不正确,法律适用也不正确。1、被告认某证据4的变阻器是压敏电阻的上位概念,并不相当于专利权利要求1的压敏电阻。其理由是专利中的压敏电阻只用于瞬态过电压保护,而证据4公开的是一般的过电压保护,这是不正确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知道,证据4中的“变阻器”与压敏电阻是相同的概念,其区别仅在于名称的不同。进一步而言,即使变阻器是压敏电阻的上位概念,其范围也会涵盖该变阻器是压敏电阻的情况。2、被告认某证据4和证据5不涉及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这种认某是不正确的。证据4和证据5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和技术内容与本专利完全相同,只是字面的名称不同而已。3、被告的法律适用标准混乱。被告在进行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与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分析中,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标准。4、被告对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认某错误。原告认某,证据4和证据5的组合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和7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和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6、8、9也不具备创造性。二、关于权利要求6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性的问题,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对于“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由比较装置对所检测的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与设定值进行比较”这些技术特征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被告认某“检测装置也就必然检测出了漏电流的值”是不符合事实的。三、关于权利要求4的支持性和清楚的问题法律适用错误。权利要求4中记载了检测器是与压敏电阻串联的电阻。电阻用作检测器并不是接地故障断路器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如何检测漏电流并且作为检测器的电阻又如何与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进行连接都没有被说明书公开。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根据权利要求4的简单描述和说明书构思出完整的技术方某,因而其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是不清楚的。四、被告在第x号无效审查决定中没有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某和附件1、2描述的技术方某进行分析和对比,其认某事实和适用法律均不正确。被告只粗略地复述了双方某事人对附件1及2的描述,而没有对证据进行具体分析,且被告认某任何一个附件都要公开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的技术特征的评述方某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x号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无效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首先,关于创造性的评述问题。原告将本专利中检测并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与附件4、附件5中应用了变阻器的接地故障断路器混淆在一起,进而将附件4、附件5中功能作用并不相同的部件等同,这种比较分析的基础是不能成立的,对此坚持第x号决定中的评述。其次,关于其他问题的认某意见,与第x号决定中的意见相符。综上,专利复审委认某第x号决定认某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希珂尔公司陈某意见称:一、关于以附件4和附件5的结合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问题。首先,在附件4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GFI提供过电压保护,然而,本发明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避免断路装置中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可见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完全不同的。其二,附件4公开的技术方某与本发明的完全不同,本专利为压敏电阻设置了经过断路开关与电力线连接的连接方某,而且设置了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压敏电阻失效检测装置,并且在压敏电阻漏电流达到预定值时断开所述断路开关,从而避免压敏电阻因失效而导致失火甚至爆炸。与此不同,附件4中没有公开压敏电阻经过断路开关与电力线连接的连接方某,更没有公开压敏电阻失效检测装置、断路装置以及失效显示装置。二、关于权利要求6。被告关于权利要求6中记载的“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认某是正确的。三、关于权利要求4。被告关于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检测器是与压敏电阻串联的电阻”是清楚的并且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认某是正确的。四、关于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附件1中避雷器不能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敏电阻;此外,附件1中使用零相位变流器44检测电通路X的电流,不是也根本不能检测避雷器3中的漏电流,因此,附件1中的零相位变流器44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附件1中根本没有教导压敏电阻漏电流检测。与此类似,附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的任何特征。五、被告认某本专利权利要求1、6和7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正确的。综上,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名称为“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及方某以及接地故障断路器”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由希珂尔公司于2005年2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2月20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略).2。本专利的授权权利要求为:
“1、一种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压敏电阻,一端连接一条电力线的输入端,另一端通过断路X路开关连接另一条电力线;
一个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包括一个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器,当所述检测器所检测的压敏电阻漏电流达到预定值时,输出一个触发信号;
一个断路装置,连接所述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的触发端,在所述触发信号的激励下,断开所述断路开关;
一个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包括由所述断路装置控制的指示灯开关和指示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还包括一个比较器,将所检测的压敏电阻漏电流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器是检测线圈。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器是与压敏电阻串联的电阻。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断路装置是串联连接的可控硅和分断线圈。
6、一种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方某,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将压敏电阻的一端连接一条电力线的输入端,将另一端通过一个断路开关连接另一条电力线,使压敏电阻通过断路开关并联在电力线上;
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
由比较装置对所检测的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
如果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大于所述阈值,则比较装置输出一个触发信号,以使断路装置切断所述断路开关,同时通过一个显示装置发出压敏电阻失效警告。
7、一种避免压敏电阻失效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压敏电阻(MOV1),一端连接一条电力线的输入端,另一端通过一动触点与一静触点的接触连接另一条穿过接地检测装置的电力线;
接地检测装置(N1),通过不平衡电流检测,检测接地故障电流和压敏电阻漏电流,并输出故障检测信号;
故障触发模块(IC),接收接地检测装置(N1)所输出的故障检测信号,当所述故障检测信号大于阈值时,输出触发信号;
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包括分断线圈(J2)和可控硅(VD7),可控硅(VD7)由故障触发模块所输出的触发信号导通,使分断线圈(J2)通电产生分断磁场,由此使断路器的动触点与通电的静触点断开;
一个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包括由所述分断线圈控制的开关(K4)和指示灯。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中性误接地保护装置(N2),当发生误接地现象时,向故障触发模块(IC)输出故障检测信号。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地故障检测装置是零序电流互感器(N1),所述中性误接地保护装置是中性误接地保护线圈(N2)。
10、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中性误接地保护线圈构成变压器耦合振荡器,当有中性误接地现象发生时,此振荡器起振。”
东莞长安厂于2008年9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并先后提交以下证据:
附件1:美国专利公开号为x/(略)A1的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5页及其中文译文25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5月29日。附件1公开了一种可以防止雷涌产生的故障而且可以防止在避雷器被雷涌破坏时短路的对地泄漏断路器,该对地泄漏断路器4包括避雷器3和接触器41、过电流检测部分43、零相位变流器44、泄漏解扣电路X;避雷器3位于对地泄漏断路器4与负载之间,并联在电力线上,用于吸收从电源涌入的雷浪涌电流,其可以是氧化锌变阻器;接触器41用于接通/和断开电通路X,接触器41断开的目的是在受雷涌影响时使负载及对地泄漏断路器4与电源断开;过电流检测部分43用于检测电通路X的短路电流,然后,使接触器41断开,以防止发生短路事故;零相位变流器44用于检测电通路X的电流泄漏;漏电跳闸电路X用于确定零相位变流器44的输出电平,通过识别检测到的波形防止发生故障的对地泄漏断路器误动作;
附件2:美国专利号为US(略)A的专利说明书复印件5页及其中文译文14页,其授权日为1992年10月6日。附件2公开了一种瞬态浪涌抑制器和报警电路,提供用于指示浪涌抑制器的保护功能因为变阻器发生故障而丧失的信号,以防止因为变阻器(MOV)发生故障而在中性电路导体与接地电路导体之间形成不希望的低阻抗连接,变阻器(MOV)通常的故障机理是进入低阻模式,该瞬态浪涌抑制器和报警电路包括两对并联连接的变阻器(RV1和RV2并联,RV3和RV4并联),其输入端均连接交流电压H(三相交流电的热线)的信源,RV1和RV2的另一端通过熔丝F1连接到导线N(三相交流电的中性导线),RV3和RV4的另一端通过熔丝F2连接到导线G(三相交流电的接地导线),当变阻器发生故障时,熔丝能保证中性导线以外或者接地导线与交流电压H之间不能保持低阻通路;两对变阻器和两个熔丝之间的两个节点N2和N2′分别通过四个二某D1、D2、D3和D4与包括电阻器R1、R2、R3、R4和R5的电阻网络相连接,四个二某和电阻网络构成感测装置,对表示变阻器发生故障的熔丝断开状况作出响应,利用可控硅SCR1接通扬声器LS1,使告警装置报警;
附件3:申请号为(略).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0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9月24日;
附件4:美国专利号为US(略)A的专利说明书复印件22页及其中文译文50页,其授权日为1998年4月28日。附件4的第三实施例公开了一种采用接地故障断续器用于过电压保护的电路保护装置,第一旁路元件106一端通过断续元件108的触点14、16连接一条电力线,另一端连接穿过接地故障断续器电路X’的另一条电力线,并且也连接在接地故障断续器电路X’的线路X路输入端111与回流通路输入端117之间,第一旁路元件106为该装置提供过电压保护,而第一旁路元件106可以是变阻器74、二某、齐纳二某、火花放电器、双向可控硅或具有类似特性的其他器件;当发生过电压时,变阻器74开始导通,从而在接地故障断续器电路X’中产生不平衡,利用图11a至图11d中的二某线圈26检测不平衡电流,若不平衡电流达到跳闸值,接地故障断续器电路X’就会使触点14、16断开;在电流流过变阻器74时,二某线圈26感测不平衡电流,变阻器74也可以通过变压器28进一步放大接地故障断续器10’中的不平衡电流;第三实施例可以结合附件1的过电流保护,变阻器74用作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断开,而在检测到过电压时闭合的开关,当变阻器74接通过电压时,如果利用由于检测到过电流情况而被激励的开关器件代替该变阻器,则可以提供过电流保护;
附件5:美国专利号为US(略)A的专利说明书复印件9页及其中文译文18页,其授权日为1986年10月21日。附件5公开了一种减敏化接地故障断流器,其能够不太敏感于电器噪声,在减敏化状态下,控制装置没有处于其正常操作状态或完全激励状态下,即,在辅助开关S2的正常断开状态下,主某路开关34闭合,以使线路电流沿H线和N线流向负载;在辅助开关S2的正常闭合状态下,主某路开关34断开,由此截断向负载流动的线路电流,并指示接地故障状态;减敏化装置还包括与开关S2的一侧和电源导体28串联连接的可视指示器或发光二某;
附件6:美国专利号为US(略)A的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4页及其中文译文35页,其授权日为1999年8月24日。附件6公开了一种微型电器漏电断流器,其金属氧化物变阻器45直接跨接在两条电力线之间,用于提供针对来自电源的针对电路X的电压电涌抑制,IC芯片31用于放大由变压器29生成的接地故障信号,并在引脚7处提供关联故障信号,故障检测电路X包括变压器29、芯片31、耦合电容器33、噪声滤波电容器35、时基电容器37以及反馈电阻39,故障检测电路X的功能是监测火线和中心线中是否存在接地故障状态,可控硅整流器25连接至螺线管23用于在检测到接地故障状态时激励螺线管23,进而断开串联在电源和负载之间的电路X路器13的常闭开关SW1和SW2;
附件7:美国专利号为US(略)B1的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4页及其中文译文23页,其授权日为2001年4月3日。附件7公开了一种防止交流电力线、同轴传输线以及通信线路受过电压状态影响的组合/电路断续器/过电压保护装置,其包括x、接地故障电路断续器(GFCI)16,过电压保护电路位于插孔18与接地故障电路断续器16之间。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东莞长安厂将其无效理由明确为:①权利要求1-10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四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某条第一款的规定;③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清楚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中,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涉及的压敏电阻的连接、权利要求1-5、6-10涉及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权利要求8-10涉及的中性误接地保护装置、权利要求6涉及的如何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并将该值与阈值比较的分立步骤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整体是混乱的,请求将所有权利要求宣告无效;④权利要求10的修改超范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的方某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直接从原申请文件中得出,其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⑤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6、7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附件4、附件6、附件7分别与附件5的结合、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4、6、7分别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附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5、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余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所熟知或惯用的技术手段。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时间以及有关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附件1、2以及附件4-7均为专利文献,其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均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对附件1、2、4-7的译文准确性也予以确认,附件1的中文译文以东莞长安厂于2008年10月13日提交的译文为准。
2009年4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本院另查明,原告于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明确表示,其对第x号决定的主某异议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某条第一款,相应的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三款的问题;权利要求6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四款、相应的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三款的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9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规定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1-附件7、证据3、证据4、第x号决定及当事人陈某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某: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某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同样,2010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已经施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此制定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规定,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之前,应适用200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审理。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某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四款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三款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某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的范围。
原告主某,权利要求4中记载了检测器是与压敏电阻串联的电阻,说明书仅仅对这句话进行了简单的重复,完全没有记载该电阻如何检测压敏电阻的漏电流以及如何与断路开关连接,并且权利要求4关于连接关系的描述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相关描述矛盾,一个电阻如何实现触发信号的输出也是不清楚的,而电阻用作检测器并不是接地故障断路器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根据权利要求4的简单描述和说明书构思出完整的技术方某,因而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也是不清楚的。
对此本院认某,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器的具体形式作了进一步限定即“所述检测器是与压敏电阻串联的电阻”,这句话本身的表述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中相关的描述为“压敏电阻,一端连接一条电力线的输入端,另一端通过断路X路开关连接另一条电力线”、“一个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包括一个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器,所述检测器所检测的压敏电阻的漏电流达到预定值时,输出一个触发信号”。结合上述文字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中对压敏电阻两端与电力线的连接情况的表述并不代表压敏电阻两端直接并且仅仅连接两条电力线,压敏电阻与另一电阻串联并不影响这种连接关系,所以权利要求4关于压敏电阻串联电阻的描述与权利要求1中压敏电阻连接关系的描述并不矛盾。另外,权利要求1中关于失效检测装置的上述表述中,虽然没有明确输出触发信号的执行对象,但结合上下文,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理解是所述的失效检测装置而不是检测器输出一个触发信号,检测器仅仅是对漏电流进行检测,所以在权利要求4进一步明确为检测器是与压敏电阻串联的电阻后,不会产生是由该串联电阻输出一个触发信号的歧义。因此,不论是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内容还是整体的技术方某,本专利技术方某的表述均是清楚的。
另外,权利要求4以及说明书虽然没有详细描述与压敏电阻串联的电阻如何作为检测器测量压敏电阻的漏电流以及如何与断路开关连接,但是,根据权利要求4以及权利要求1对当前技术方某的描述,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如与压敏电阻串联的电阻中通过的电流与压敏电阻的电流是相同的,对该电阻两端电压、电流变化的检测能够检测出压敏电阻的漏电流,而这种检测手段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采用与压敏电阻串联的电阻作为检测器基于当前的记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的理解并能够实现的。至于该串联电阻与断路开关的连接,具体形式权利要求4没有明确限定,但权利要求1中已经清楚的表述“压敏电阻的另一端通过断路X路开关连接另一条电力线”、“断路装置连接失效检测装置的触发端,在触发信号的激励下,断开所述断路开关”,因此只要能够保证压敏电阻一端通过断路装置与另一条电力线连接,并且能够实现在失效检测装置输出的触发信号的激励下断开断路开关,该串联电阻不论如何与断路开关连接都是可以的,而且也都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手段实现范围之内。权利要求4的内容在说明书中均有相关的记载,记载也是清楚完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相关描述能够实现相关的技术方某,因此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相应部分的公开也是充分的。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四款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问题。
原告主某,对于“由检测装置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由比较装置对所检测的压敏电阻漏电流的值与设定值进行比较”这些技术特征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被告认某“检测装置也就必然检测出了漏电流的值”是不符合事实的。
对此本院认某,说明书具体实施方某部分记载了“一个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器,当所述检测器所检测的压敏电阻漏电流达到预定值时,输出一个触发信号”(说明书第4页第10-12行),“一个比较器将所检测的压敏电阻漏电流值与一个阈值进行比较”(说明书第4页第18-19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的相关特征在说明书中是有记载的。虽然说明书在结合附图对检测器检测压敏电阻的漏电流的描述中没有直接描述为检测漏电流的值,但明确了要将检测的漏电流与阈值进行比较,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要与阈值进行比较,必然是另一个电流值,该电流值必然也需要检测装置检测出,如果不能检测出是不可能实现比较的,原告也没有给出不需要检测出电流值而进行与阈值比较的不同的技术方某。所以,权利要求6实质上也是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说明书相应的公开也是充分的。
四、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首先,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原告认某,附件1公开的内容与压敏电阻失效检测有关,附件1中的压敏电阻失效,则接触器41会被断开,这与专利权利要求1的作用一样。另外,附件1中教导的压敏电阻漏电流检测方某与专利权利要求1、7中的也都是一样的。附件2公开了对压敏电阻漏电流的检测,对压敏电阻漏电的情况进行报警,与附件X组合就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对此本院认某,附件1公开的是一种通过将避雷器3连接在过电流检测部分43与零相位变流器44之间,以防止电力机械和设备受雷涌影响的技术方某,虽然压敏电阻可以用作避雷器,但二某并不完全等同,并且即使附件1的避雷器由压敏电阻制成,但附件1中也不是要检测并保护压敏电阻本身,附件1中使用零相位变流器44检测电通路的1的电流泄露,是为了能够及时中断负载连接,以防止发生短路事故,并不是要检测避雷器3中的漏电流以避免压敏电阻失效,作用完全不同,因此附件1中的零相位变流器44并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附件1中也并未给出压敏电阻失效检测的教导,接触器41断开的也不是与压敏电阻与电力线的连接,因此不能认某附件1公开了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压敏电阻失效显示装置以及断路装置。附件2公开了一种与变阻器失效有关的报警电路,但不是通过检测一个压敏电阻的漏电流,在漏电流达到预定值时输出触发信号并在触发信号的激励下断开短路开关的方某进行压敏电阻失效检测。附件2公开的是在变阻器发生故障时,通过四个二某对电源的正负半周作出响应,从而对地线或中性线上的熔丝断开进行报警,防止因为变阻器发生故障而在中性导线与接地导线之间形成低阻连接,其变阻器失效检测方某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不相同,其公开的技术方某与权利要求1也并不相同。虽然附件2公开了报警电路,但附件1和附件2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敏电阻失效检测装置和断路装置,二某结合也不能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这些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其次,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5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首先,原告认某,附件4中的“变阻器”与压敏电阻是相同的概念,分别仅在于名称的不同,即使变阻器是压敏电阻的上位概念,其范围也会涵盖该变阻器是压敏电阻的情况。对此本院认某,附件4中的部件74“x”在词典中的确存在“变阻器”和“压敏电阻”两种翻译,当前的证据也难以证明二某之间的关系,因此应结合在各自发明中的作用来考虑相应的技术方某。
其次,原告认某,附件4的电路与专利的电路相比,除了显示装置之外,完全相同,其也同样公开了检测流过压敏电阻的电流的检测装置,断开电路X路装置;附件5同样涉及接地故障断路器领域,同样在检测装置中检测到电流不平衡后断开电路,并利用显示装置来指示检测到了电流不平衡。对此本院认某,附件4公开了一种在电路出现过电压时,变阻器等构成的旁路元件导通,通过检测由此引发的电流不平衡,而使电源与负载断开,以避免损坏负载的技术方某。而本专利的技术方某是:通过检测压敏电阻的漏电流判断压敏电阻的当前性能,并触发压敏电阻断开与电力线的连接,以便及时更换老化或失效的压敏电阻,从而避免接地故障断路器中压敏电阻失效而导致失火甚至爆炸的装置。二某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基本的原理是不同的,表现在具体的特征上:附件4的变阻器并未通过断路X路开关与另一条电力线连接;在触发信号的激励下,附件4断开的是电源与负载的连接而不是压敏电阻与电力线的连接。另外,附件4的比较元件114’检测的是过电压时旁路元件导通产生的电流不平衡,而权利要求1中压敏电阻失效检测装置检测的是流过压敏电阻的漏电流,附件4的说明书也没有提及其检测的电流是与变阻器的老化或失效有关的电流。即使认某附件4公开的“变阻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敏电阻器”,基于上述区别,也不能认某附件4公开了本专利所述的压敏电阻的失效检测装置和断路装置。附件5公开了一种减敏化接地故障断路器,其能够在感测到接地故障时截断向负载的电流,并使控制装置对电气噪声减敏化。其虽然也公开了检测装置检测到电流不平衡后断开电路,并利用显示装置来指示检测到了电流不平衡,但是首先,附件5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完全不同,反应在技术特征上:附件5中变阻器的连接关系与权利要求1不同;附件5中电流检测装置检测的对象也并非是流过压敏电阻的漏电流;开关装置断开的也不是压敏电阻与电力线的连接。基于上述区别,附件5至少也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敏电阻失效检测装置,断路装置。
再次,原告认某,被告在进行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与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分析中,以及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分析中,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对此本院认某,第x号决定在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说理中认某“故障触发模块IC本身的功能及其内部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要适用IC时,通常只要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功能的IC即可,而用集成电路实现信号的接收、利用比较器进行信号阈值比较、信号的输出都是本领域公知的”,上述认某所要表达的意思是指在明确具体的功能和要求包括信号的接收、信号与阈值的比较、信号的输出等的前提下具体采用相应的模块来实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但是,这并不代表明确了任意的要求就清楚如何实现,通过检测压敏电阻漏电流来断开压敏电阻与GFCI电路的连接以避免压敏电阻失效是本发明提出的,因此如何构造这样的电路也并非现有技术已有的内容,即使断路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内容,也并不代表在当前的技术方某中如何使用断路装置是公知的,被告在创造性分析时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某相比指出附件没有公开相应的特征并无不当之处。另外,对不同技术特征的解释进行范围宽窄的比较本身是没有意义的。在判断权利要求中涉及的属于现有技术范畴的具体技术特征如具体如何将检测的漏电流与阈值比较等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高度基于现有技术的水平作出相对宽泛的解释是《专利法》第二某六条第四款的要求;而对于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的特征基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进行显而易见性的评判则是《专利法》第二某二某第三款的要求,二某并不矛盾。
最后,原告认某,附件4和附件5的组合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第二某的分析,附件4和5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敏电阻失效检测装置和断路装置,二某的结合也不能公开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这些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4和5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问题。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的问题。
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以及附件4和附件5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
(四)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问题。
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某相对于权利要求1的方某更为具体,但基于上述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分析,仍可以得出:附件1和附件2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7所述的压敏电阻漏电流检测装置和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断路装置,附件4和附件5也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所述的压敏电阻漏电流检测装置和接地故障断路执行装置,而这些特征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以及附件4和附件5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
(五)关于权利要求8和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问题。
在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和9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某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东莞长安讯诚电业制品厂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某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佟姝
代理审判员毛天鹏
代理审判员袁伟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牛捷
书记员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