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牛某某(又名牛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孟庆东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0年7月上旬,被告在其主屋后墙原告的院内,装了一台1.5匹的空调。当时,原告不知道空调有噪音而且那么大,会影响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以至原告的老人和学生夜里不能正常休息。经多方调解,被告仍坚持不拆。为此,诉至你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装在院内的空调外机,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牛某某辩称:一、被告安空调时,曾征得原告的同意。被告的空调安在东北角原告家厕所上方,离原告家堂屋门口和卧室那么远,且1.5匹空调噪音并不大,原告说影响其正常生活、影响其孩子的学习和睡眠完全是无中生有;二、原告家吃水井离被告房屋不足三尺,污水整年浸泡被告的后墙。被告念与原告是邻居,全忍下了。三、经本组村民调解,原告不扒厕所,被告不拆空调,村干部和土地管理所出面调解解决,但原告我行我素,无理上告。四、被告本应是受害者,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牛某某是前后邻居,原告在被告家后。2010年7月份,被告将空调主机安装在其主屋后墙,空调外机离原告的堂屋至少4米。审理中,被告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格力空调分体挂壁室外机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技术参数各一份。后原告诉至我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牛某某作为前后邻居,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关于被告的空调外机噪音是否影响原告的生活,因原告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提供证据证明了产品合格,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孟庆东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