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因工作关系相识。2001年2月23日在湘乡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孩。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谭某珂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小孩谭某珂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原告保证被告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2001年2月23日在湘乡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谭某珂。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遂于2010年8月9日诉至本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谭某珂由原告直接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原告保证被告对小孩的探望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湘琼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贺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