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蒋金金(另案处理)窜至秦州区X镇刘家庄缑某家中,盗得铂金戒指、黄某戒指各1枚、黄某耳钉1副、玉石坠子1块,经鉴定价值3571余元。破案后追回铂金戒指1枚、玉石坠子1块及经济损失1925元,均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缑强的报案及陈述,证人黄某乙、蒲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购货发票及价格鉴定结论,同案犯蒋金金的供述及现场指认,现场勘验笔录,追赃及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且经济损失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0年6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甄瑾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陆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