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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甲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杜某甲与被上诉人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杜某甲于2009年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某甲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某甲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杜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侯军勇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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