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
上诉人和某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一日作出(2010)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和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乔晋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云、代理审判员黄某参加评议,于201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玲慧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和某,被上诉人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和某与被上诉人黄某自愿离婚;
二、被上诉人黄某自愿于2011年7月8日前(含7月8日当日)一次性给付上诉人和某经济帮助款等各项款项共计人民币7,000元整,其余请求上诉人和某自愿放弃;
二、如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由被上诉人黄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给和某;
三、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的离婚纠纷案就此了结,双方均不得再就此事向对方提出任何诉讼,也不得因此事引起任何矛盾和某纷,不得上访;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和某自愿负担;
五、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摁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某云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