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武,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原告之子。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原告之媳。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真诚地向原告表示歉意,原告予以接受。
二、原告继续允许被告居住房屋至建好新房止。
三、原、被告双方从今日起真心处理好父子关系。
四、原告向本院申请放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某明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