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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甲与丁某乙、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武,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原告之子。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原告之媳。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真诚地向原告表示歉意,原告予以接受。

二、原告继续允许被告居住房屋至建好新房止。

三、原、被告双方从今日起真心处理好父子关系。

四、原告向本院申请放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某明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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