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上诉人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2010)龙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审理,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支持自己的主张,应是实体判决时所考虑的。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闵福强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某拴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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