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
原审第三人孙某乙,女。
原审第三人孙某丙,女。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甲及原审第三人孙某乙、孙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汤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李某某的起诉。李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李某某以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案纠纷有达成调解意向为由,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该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闵福强
审判员李某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