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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楚某某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22号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王景春,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楚某某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龚磊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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