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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高某某农业成包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前民执字第752号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48,汉族,干部,现住(略)。身份证号码未提供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农业成包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0日作出的(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篙玉坤于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某某承包费x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给付承包费x元。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被告承担。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于2008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现查明该案在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俩各执行案号(2008)前民执字第X号与(2008)前民执字第X号,现申请人自愿撤回(2008)前民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建军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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