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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某区某教育培训中心装饰装修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宏伟,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德凯,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黄某区某教育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金焱,上海泰吉某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黄某区某教育培训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11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的浦东校区前台区进行整修工程。原告依约实施装修期间,被告又要求增补其它工程项目,发生款项人民币6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该工程已经验收并交被告实际使用。此项工程被告共应支付工程款x元,现被告实际支付x元,除工程质保金2310元应于工程验收一年后支付外,尚余6000元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元。审理中,原、被告表示愿意和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黄某区某教育培训中心应于2010年9月8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000元;

二、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丽娟

书记员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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