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吴某
被告吴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张某(2010年9月10日去世)与原告是夫妻,双方生育两个女儿,即本案被告,被继承人张某留有存款人民币x元,生前未留有遗嘱,现原告要求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张某名下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长征支行内存款人民币x元,其中人民币x元归原告吴某所有,被告吴某、吴某各得人民币x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4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