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乙,男。
法定代理人刘某丙,男。
申请人刘某乙要求宣告马四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某乙诉称,2006年7月28日,其母马四香与其父因家庭纠纷发生口角后离家出走,至今不归,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因此申请宣告马四香失踪。
经查,马四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河南省长垣县X村,系申请人之母,于2006年7月28日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2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民主周刊第7版发出寻找马四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马四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马四香自2006年7月28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现其本人及其有关利害关系,在公告期间未与本院联系,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可以认定为失踪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马四香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韩振江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