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xx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x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
破产管理负责人戴xx。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xx(上海)有限公司公共设备使用、维护、维修费用人民币25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9月1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仲徐惠
审判员芮萍
代理审判员庄建英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