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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毕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0日作出(2000)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一、原告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王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800元。三、家庭现有财产原告分得两套行李,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四、家庭外债被告偿还。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给付2008年度子女抚养费800元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交款人民币850元用于给付申请执行人2008年度子女抚养费,执行费5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0)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8年度子女抚养费800元的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明海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代理审判员张洪新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昊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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