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上海某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男,上海某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7月1日终结;
二、被告上海某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刘某某43,000元(人民币,下同)。如被告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加付赔偿金10,750元;
三、双方别无其他纠葛;
四、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建红
书记员瞿春凤